上次和人事拉扯的时候,最头疼的就是搞懂辞退员工赔偿工资包含哪些,一开始以为就只有每月固定打到卡里的基本工资,人事拿出核算表,才发现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。那段时间反复翻自己的工资流水,一笔一笔对着看,一会纠结季度奖算不算,一会又在想餐补交通补贴能不能算进赔偿基数,来回核对了好几天,中间还犯了不少理解上的偏差。
最先搞错的地方,就是直接把劳动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当成了全部计算依据。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数字看着清晰,可实际每个月到手的钱会多出不少零碎项目。当时以为那些额外发放的钱不算,人事那边直接指出来,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,是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,这里面不单单是底薪。像按月固定发放的绩效奖金、岗位津贴,还有每个月随工资一起发的餐补、通讯补贴,都要算进去。
年终奖也会纳入。
那一年公司是年中提的解除,前一年的年终奖已经在年初发放了,这笔钱就要摊到过去十二个月的收入里面,拉高标准。最开始听到这个说法的时候,心里还犯嘀咕,年终奖不是一次性发的吗,怎么也算进去。后来翻自己的银行流水,把十二个月所有入账的劳动报酬全部摘出来,再求平均值,才明白这个计算逻辑。但如果是偶尔才发的一次性奖励,不是常规固定发放的,就不一定计入,这点当时也和人事确认过,不同情况会有差别。这只是我的个人感受,不是标准答案。
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部分,是加班费。之前听身边同事说加班费不算赔偿工资,可我那次核算的时候,过去十二个月里有好几个月都有加班,人事这边是把已经发放的加班费一并计入到十二个月总收入里,再算平均。不过也听另一个朋友说起,他那边处理的时候,加班费没有计入,他对接的HR说法不一样,所以我才意识到,同样的问题,不同场景下会出现不一样的处理口径,不能直接照搬别人的结果。
到手的实发工资和应发工资,是另外一个大坑。一开始拿银行卡里实际收到的钱去估算赔偿,算出来的金额比人事核算的低了一截。折腾好久才搞明白,赔偿基数用的是应发工资,也就是扣社保、公积金、个税之前的金额。每个月公司代扣的个人社保部分,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,在计算平均工资的时候都要加回来。这一步很容易忽略,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看银行卡到账多少钱,直接拿这个数去估算,最后算出来的赔偿金额会少一大截。
也有项目是不计入的。单独凭票据报销的差旅费,外出办事花掉的实报实销费用,不会算进辞退员工赔偿工资里面。这部分钱本质是为工作垫付的款项,不属于劳动报酬,不管每个月报销多少,都不会放进平均工资的统计里。还有一些一次性的福利,比如节日发的实物礼品,没有折算成现金发放的,一般也不会纳入基数计算。
那段时间整理流水的时候,经常对着一条条转账记录发呆,分不清哪一笔属于劳动报酬,哪一笔只是报销。把所有按月固定发放的津贴、奖金挑出来,剔除掉差旅费报销,把应发金额汇总,除以十二个月,得出平均工资,再结合工作年限核算补偿金额。整个过程没有想象的那么顺,很多细小款项的认定,都需要结合发放形式来看。
离职手续办完的那天晚上,坐在桌前翻剩下的工资条,才想起最开始踩的那个误区,只盯着合同基本工资,差点低估了应得的补偿。